社會變遷與婚姻的形式 Dr. Jane W. Lee

婚姻傳統上是依一定的法律、倫理、風俗或宗教信仰的規定所建立起來的一種人際關係,通常與愛情及性行為有關。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婚姻為三種動機::1.經濟2.愛情3.子女。隨著世代不同,婚姻的動機變了,依序:上古時代:經濟>子女>愛情;中古時代:子女>經濟>愛情;現代社會:愛情>子女>經濟。
在原始社會初期,並沒有婚姻,有的只是雙方的性行為。而婚姻的出現,很多人都存在著不同的意見,有的說是為滿足雙方的性慾,有的說自然定律,但據儒家所言,婚姻是令結婚雙方家族的關係拉近,是促進雙方友誼的一種方式;而它亦有助社會安定,從而使國家興盛。
故此,每個地方的君主,或族群,都會用婚姻而維持社會繁榮、安定、婚姻亦由此而生。
私有財產的產生導致人們要用血緣關係來保有和繼承這些財富,於是家庭產生了。
人類的婚姻制度,開始是在兩性關係上不分血緣的群婚制,接著發展到了在兩性關係上,排除了姐妹兄弟的亞血緣群婚制。
又進化到了對偶婚制,就是以女子為中心、而丈夫則來自於其他氏族,丈夫是不固定的,如摩梭人(「跑婚」)的婚姻制度。後來又過渡到了父系社會的一夫多妻制,到現在的一夫一妻制度。

傳統婚俗
中華民族婚姻制度起源
1. 三皇時代人皇氏就有「夫妻之道」
根據歷史記載在三皇時代人皇氏開始就有「夫妻之道」,此「夫妻之道」即為婚姻制度之開端。
2. 伏羲氏正式制定男女嫁娶之禮儀
伏羲氏正式制定男女嫁娶之禮儀,規定以「儷」皮為禮,「儷」為成雙,是為倆倆相配之意,所以現在稱人家夫妻為「伉儷」或「賢伉儷」,而儷皮即為兩張鹿皮,由男方送2張鹿皮,相當於今日的「聘禮」,所以聘禮的來源,推定開始於伏羲氏之「以儷皮為禮」!
3. 五帝時代,擇良辰吉時舉行婚禮
至五帝時代,婚禮更進步,要選擇良辰吉時舉行婚禮;男方不但要送儷皮做聘禮,並且要選擇良辰吉時舉行婚禮;
4. 夏、商兩代到周代,婚姻制度更加完備
又經夏、商兩代到周代,婚姻制度更加完備,當時不但顧及男女適當結婚的年齡,有選擇婚禮舉辦的時間以趨吉避凶、興旺家族。
5. 周朝「三書、六禮」的制度
自西周以後,統治階級為了鞏固社會秩序,制定了「周禮」作為統一的道德和思想標準,婚姻程序也逐漸形成。
婚姻形式
1.原始亂婚時期
原始社會,男女在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著缓慢發展,從最初的那種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兄弟姐妹間可婚配;甚至父母.子女上下輩間之婚配,也無限制;随著缓慢發展,從最初的那種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逐漸演變出現在群婚姻的各種型態。
2.血緣婚時期
舊石器時代早期,按照輩數來劃分婚姻集團,每一代都互為兄弟姊妹,也互為夫妻。排除了不同輩份的通婚,而成為相同輩分之兄妹婚,姊弟婚或等級婚: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體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過。中國古代婦女結婚後在公婆為「姑舅」,是這個制度存在過的證明。現存的馬來式親屬制也是證據。
(1)普那路亞婚制
在血緣婚基礎上產生出來。若干姊妹是他們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們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度。
(2)群婚制時期:伙婚時期
群婚排除了集團內部同胞,和旁系兄弟姊妹之間的婚配,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它直接導致了氏族的建立。母系社會,在氏族社會裡男女平等,財產共享,工作依年齡、性別分配,婦女為氏族的領導者。
3.對偶婚制時期
對偶婚是野蠻時代,即中石器時代至新石器時代所特有的婚姻形式,盛行於母系氏族制的繁榮時期。一男一女共同生活,但結合不牢固,容易離散。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對偶婚制,男女能暫時成對,短或長時間內同居,但男女雙方依然可以和異性交往。
對偶婚制又分單偶婚制或專偶婚制:
(1)單偶婚制:和單一配偶結婚,並排斥與外人同居。
(2)專偶婚制:這是此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會普遍採用這種婚姻制度。
4.走婚(跑婚):
一種存在於摩梭人之間的婚姻方式,是一種較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間不涉及經濟關係,亦並不需要同居,純粹以愛情關係維持的婚姻。摩梭人十三歲便算是成年人,可以獨立生活了。成年女孩會有自己的走婚房,一旦有了心上人,情投意合的情侶會來到女生的走婚房過夜,要是雙方不再相投,便平和分手,誰也不會有埋怨,這就是母系文化的走婚制。走婚所生的孩子由母親和舅舅撫育,孩子的父親不會過問,在母系社會中,舅舅的地位是遠遠高於父親的。
5.換婚:
如一對兄妹和另一對兄妹互換結婚。
6.一夫多妻制
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個男子同時娶一個女子為妻子。藏族曾經存在過這種婚姻模式。
一個男性同時娶多位女性成為他的妻子。雖然古代中國和中亞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經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這兩者仍然有區別。
(1)傳統中國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
(2)游牧的希伯來人,則是簡單的多位妻子。
狹義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簡單的多位妻子,以希伯來人為代表,並非指以往的正室小妾。妻子被視為財產的一部分,妻子愈多,代表身分地位越高。在一些非基督教國家裏,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
7.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為基本人權,在不遠的未來,不論名稱為何,都將付諸實現,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不可以歧視或異樣的眼光看待。
8.冥婚:
為已經去世的人舉行婚禮,將雙方結為夫妻。
婚姻發展的六時期:
1.原始群婚時期:這時期是指一群原始人的男女之間互相產生性行為,從而能結合在一起以抵抗野獸。
2.血族婚時期:這時期是指禁止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通婚,只容許同輩之間的通婚,如兄妹。
3.亞血族婚時期:由血族婚演變而成的,是指禁止同氏族(姓)同輩之間的通婚,只允許不同氏族(姓)同輩之間的通婚,如表兄妹。
4.對偶婚時期:與亞血族婚相似,但規定限制了只能與一異性同輩通婚,不像以往可一夫多妻。
5.贅婚時期:這時期是指男嫁女娶,丈夫在妻子家裏居住,與現今成了一強烈的對比。
6.一夫一妻制時期:
宗教婚姻形式
一、基督教婚姻
從恩典的角度來看,基督徒相信萬物萬律都是上帝的創造,婚姻亦是上帝為男女的特殊設計,婚姻被上帝視為美好,因此人要照上帝的心意去經營「兩人成為一體」的關係,必得身心靈之的滿足與提升。
1. 婚姻制度是神從起初為人所設立的。
2. 聖經表明婚姻不單單是生理上的結合(創世記 2:24)
3. 雖然神在舊約時代容許人實行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但在新約時代他制定人只可以實行一夫一妻制(哥林多前書 7:2)。
4. 神憎惡離婚。「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憎悪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
5. 耶穌說:「凡休妻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也是犯姦淫了。」(馬可福音 10:11-12)神不容許離了婚的人再婚。
二、伊斯蘭教婚姻制度
1. “一夫多妻制”與“一夫一妻制”同時並存
根據回教法律,婚前的禁欲,甚為嚴格,婚外的私情更被嚴厲禁止,但,他們相對增加的婚姻機會,亦非毫無限制。
如可蘭經所述:“汝等認為善良之婦女,只能娶兩位、三位或四位,假如汝等仍不能平等對待,則娶一位妻子則可。”
多妻的男子如不能實行公平,其妻可向法庭告發,要求脫離夫妻關係。願與已有妻的男子結婚的女子,須經公證自願接受第二妻的地位;以使同居合法,並獲法令保障,一切權益之享受,在家庭中,與大妻無別,且有權干涉男人不可外出找女友過浪漫生活,同時保全自己不致流入下等社會。
2.結婚及離婚
依據可蘭經的記載:結婚須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合約,且跟其他的證件一併封存在男方送給方的聘禮中。不論何種理由,男人有和妻子離異的權利,女人與男人離異時¡,必須歸還聘禮。
現代婚姻制度:
一、一夫多妻 :
1.回教地區大多型一夫多妻制;馬來西亞例外。
阿富汗:男性人口超過婦女,阿富汗的一夫多妻制呈上升趨勢。無論是士兵還是平民,只要出得起錢,無論婚否年齡,都可以向女人求婚。
2.埃及:依法規定,一個男性可以娶四個妻子,條件是必須對所有妻子公平對待。
二、一妻多夫 :
一妻多夫制是指一個女子同時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男子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一妻多夫制形成與地理條件有關
藏族村寨這裡處於壟斷山脈區域,到處是高山峽谷,不同海拔高度由於氣溫和降雨的差異形成不同的植物、土壤分布帶﹔河谷氣溫高,適合耕作,山間或山頂是草場,只能放牧。這樣的區域是中國最特殊的區域之一:半農半牧區。遊牧部落,因爲居無屏障,容易受外敵侵襲。所以壯健男子保衛家族,管理牲畜帳幕則委託婦女與老弱。
(二)一妻多夫制婚姻方式
1.兄弟共妻
絕大部分是兄弟共妻,也有朋友共妻。
2.一妻兩夫: 80%
3.一妻三夫: 10%
4.一妻四夫: 10%
每個制度的形成,都是一個社會化的反照。
三、一夫一妻 :
1.緣由
(1)早在西元前1世紀,羅馬帝政時代就已經確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聖婚姻,但那時還有自由離婚制度和公然納妾的習俗存在。
(2)1545年至1563年,在義大利特蘭特召開的羅馬天主教大主教會議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實行。
婚姻這觀念,是在一夫一妻制時期後才出現的。一夫一妻是個符合人性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已然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婚姻制度,這是世界的潮流和趨勢,一夫一妻制被大多數人接受,每個步入婚姻的人都為自己的婚姻和伴侶負責。婚姻建築在愛情之上,而愛情卻有著不能分享的特質。
2.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由來
民國十九年,制定公佈民法以前,我國過去的婚姻制度,為一夫多妻制。但制定法律或禮制上,仍以一夫一妻制為基本形式,即僅承認妻一人,後婚者稱之為妾,妾之身分雖低於妻,但仍承認其夫妾關係。之後我國民法確立婚姻係以終身之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結合關係,為保障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民法上明白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並明定重婚無效,且得為離婚事由在刑事責任上,亦論重婚有罪,且第三人與有配偶者發生性關係者,有配偶之人論以通姦罪、該第三人則論以相姦罪。
由此足見法律強烈保障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現代人對婚姻制度的迷失
現代有許多單身貴族,標榜的是不婚,更前衛的是不婚生子,他們要孩子,不要結婚。
一方面婚姻是社會制度下的產品,他們之所以結婚,其中重要的理由之一是,
在那樣的時代,女人沒有能力、條件養活自己,小姑獨處,待價而沽,過了年
齡就成了人人嘲弄的老姑婆,現代女性可以獨立生存,婚姻也就跟著失去意義了。
結論討論:
婚姻的意義建立在什麼價值上?婚姻的責任?婚姻的亂象,人被物化了,變成玩具了?
婚姻制度對婚姻的保障?有制度好還是無制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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