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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已是參雜著濃濃意識形態的文化議題


Dr. Jane W.Lee


 


 















根據Gadpaille理論





    Gadpaille認為同性戀可概分為確定的和變化的兩大類





(一)確定的個案判斷指標(Gadpaille,1989)





()有一種自己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包括想與同性親吻、愛撫,乃至互相自慰、口交、肛交。情感和慾望的對象只限於同性,對異性沒有興趣。





渴望同性的書信、文字、談話,殷切希望與同性互動,甚至為之神魂顛倒。





多半經常會感覺孤獨、較強的抑鬱,部分尚有罪惡感、羞恥感。





(二)變化同性戀:假性同性戀(Pseudo homosexuality)





1.強迫或剝削性的同性戀行為(enforced or
exploitative behavior)





類似異性間的強暴,同性間也可能有強暴的行為發生。同性性行為有時也成為行使權力的象徵,一方藉此顯示對另一方的控制。





2.情境性的同性戀(situational  homosexuality)





因為身處於某種特殊環境下,使得個人性取向受到扭曲。在該情境消失後,便會轉變成原來的異性戀取向如在軍艦、船艦、 監獄、工寮之中的同性性行為,其目的主要是性慾的發洩。





3.放縱型的同性戀(facultative homosexuality)





有不少的年輕人縱容自己嘗試各種性行為,如交換配偶、群體雜交、舌交等,同性間的性行為也是一種途徑。但事實上他們不一定對同性的性行為非常有興趣。





4.金錢交易的同性戀 (prostitute homosexuality)





一般俗稱的「兔子」;利用有些偏差觀念者尋找刺激,便以迎合消費者同性性行為來賺取金錢。某些俊美的少年,或肌肉發達的青年,常可能被一些同性戀者以金錢引誘而從事同性間的性行為。





5.潛伏的同性戀(latent homosexuality)





較常出現在中年人身上。他們會突然不可抑制地興起想要與同性有親密關係的念頭。這些人可能平時用意志力控制自己的性慾望。一旦超我(superego)功能減弱,控制力降低,或碰到特殊的人生危機,即可能以同性戀的幻想尋求滿足。





6.雙性戀(bisexuality )





他或她能同時被同性及異性喚起性慾,也可同時與相同和不同性別者均發生性行為,也都能有性高潮產生。





7.意識性的同性戀(ideological homosexuality )





又稱之為政治性的同性戀(Political homosexuality ),主要是女權運動者為表達對男性的抗議、杯葛,而刻意與其他女性從事性活動。有研究指出,這些女性會感受到較多的懷疑、衝突和治療需求,因她們的性關係與基本的性認同是不一致的。





8. 反抗傳統的同性戀
(antiestablishment homosexuality)





為了向傳統觀念挑戰,而容許自己嘗試與傳統婚姻倫理相違背的同性性行為。這種類型「同性戀」的發生,與「傳統倫理」所認定的兩性關係有很大的關連。與第七類意識性的同性戀,均是屬於故意的反抗行為。





9.偶發性的同性戀 (facultative homosexuality)





在發展過程中,因為某些因素的影響,而使個人出現短暫性的同性戀行為。但隨著發展階段的完成,該同性戀行為便會隨之結束。例如:青少年間的同儕壓力影響,產生好奇、好玩、一窩蜂之同性行為。





以上類型,是心理輔導員或諮商師可以伺機介入關懷引導的。





根據金賽性學報告(金賽性學。瓊·瑞妮絲;露絲·華思理著)





十五歲以前有百分之三十三的女性,和百分之五十的男性有過同性間的性嬉戲,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在長大後成為同性戀者。同性戀可由06分為七個等級。根據金賽博士的研究同性戀報告中得知,人的性取向可由06分為七個等級:





1. 0級:完全異性戀,只有偶發的同性戀。





2. 1級:大部份異性戀,只有偶發的同性戀。





3. 2級:大部份異性戀,略多於偶發同性戀。





4. 3級:異性戀與同性戀傾向略為相同。





5. 4級:大部份同性戀,多於偶發異性戀。





6. 5級:大部份同性戀,只有偶發異性戀。





7. 6級:完全同性戀。




只有第七個等級才是完全的同性戀,而4-6級只是具有同性戀傾向,對於異性並非全然排斥。





聖經評論:  





一、羅1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二、林前6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裨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變鑾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三、利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四、利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愛滋病





 




AIDS1981年被發現以來,愛滋病成了世紀黑死病,同性戀為愛滋病的高危險群,所以同志成了輿論大加韃伐的對象,即使現在醫界已証實,同志之愛和愛滋不能畫上等號,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仍然聽到人們不經意的玩笑。不論世界如何進步,同志之愛仍是弱勢族群,大多數的同志是自愛的,求的只是被大家接納。

   
從「安全的性」來看,口交、肛交都是專家反對的,如果嘴巴有破洞,就有機會傳染愛滋病,因為愛滋病的基本途徑是透過精液、血液或唾液傳染,肛交也一樣。陰道有皺壁具有伸縮功能,但肛門是平滑肌,沒有伸縮擴張功能,用力磨擦很容易有傷口,且肛門具有排糞的功能,本身就是個汙染源,被感染的機率很高。很多人誤以為同性戀就容易感染愛滋病,事實上感染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同性戀,而是因為肛交,即使不是同性戀,肛交一樣有危險。

   
「同性戀」只是人類性格表現的一部份,誠如人其他部份的行為一般,是諸多先天後天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當我們放棄先入為主的判斷、歧見或成見時,試著用平等的態度來理解不同的生命,對自己的價值觀和信仰進行根本的反思,我們對人生的視野會更真實、更寬闊。

摘錄自『兩性關係教育主題輔導週成果報告』



 


同志運動大事記(同性戀邦聯,民83;黑色蕾絲,民81)





1933





全世界最早同性戀組織一一「SwissFriendshipBond」由Mamma於瑞士成立。





1961年依利諾州成了美國第一個對兩個成年男子之間自願的同性戀性性行為除罪化的地方政府。





1967





英國廢除因同性戀而判刑的法條。





1969





628日,紐約的「Snewallu同性戀休閒場所,因警察臨檢驅離顧客,引起抗爭。一般同志視此次石牆抗爭事件(StonewallbeIlion)為同性戀運動的開始。





1974





49日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正式把同性戀從精神醫學診斷手冊(DSM)中刪除。





1975





美國心理學協會於17A4口結論同性戀者並不因其性傾向而損害其判斷、穩定性、可信賴或一般社會、職業性能力。





1984





加州柏克萊通過家庭伴侶法(DomesticPartnersLaw),同性戀者可申請」份誓詞,而得到如同已婚者享有之權力,此為美國各州立法之首例。





1986





紐約市通過保障同性戀者權益之法案。





1988




1)瑞典通過立法,賦予同性戀伴侶權利,此為世界之首例。




 (2)美國聯邦上訴法庭,裁定美國軍方限制同性戀是違法的。





1989





(1)526日,丹麥國會通過「同性戀可合法結婚」的法案,成為世界第一個允許同性戀伴侶進行婚姻登記的國家。





(2)麻塞諸瑟州成為全美第一個公佈禁止歧視同性戀法規的地方政府。





1990


1)臺灣第一個女同性戀團體「我們之間」成立。





(2)美國改革的猶太教派接受男同性戀者可擔任猶太教牧師。





(3)舊金山市開放同性戀者婚姻登記,且可選擇保密。





(4)十月份,丹麥通過「同性戀法」,並以之成為同性戀可結婚並享有一般婚姻相等權利的法源依據。





1991





首對國內女同性戀伴侶在雙方家長祝福下,設宴以公開儀式結婚。





1992





1)陽明醫院精神科醫師周勵志,首度組織一個同性戀者的成長團體。





(2)在美國有108位同'性戀代表,參與民主黨的代表大會,與會人數超過三十四個州的代表。





(3)香港政府判決准許女同性戀者同居。





1993





(1)挪威繼丹麥之後,成為全世界第二個承認同性戀婚姻的國家。





(2)臺灣大學成立同志社團,引起校園內及社會上之矚目。





(3)東吳校長章孝慈針對同性戀,探討國內相關法律條文,撰寫成為台灣第一篇同性戀議題的論文。





(4)1228日同性戀團體針對立法院待審的「反歧視法」草案未將「保障同性戀權益」列入,於立法院召開「促進同性戀人權公聽會」。臺灣同性戀人權問題首度進入立法院討論。





1994





(1)佛教團體「觀音線」籌組一個女同性戀者成長團體。





(2)國內網路各大bbs站相繼成立motss(同性之愛)版,並完成連線轉信。





(3)國內各大學,相繼成立同性戀社團,彼此交流頻繁。





(4)6月,瑞典國會以171:141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法案,成為繼丹麥,挪威之後,第三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規定中除認養、人工受孕、教堂婚禮外,允許同性戀伴侶可相互繼承財產、互冠姓氏、居住及賦稅等優惠。





1995





1)歐洲共同體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協定。





1996





2)二月份,男同性戀作家許佑生於台北市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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